(2014)石执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衡阳市石鼓区弘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何建新、XX民间借贷纠纷 一 案 一审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阳市石鼓区弘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何建新,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石执字第181号申请执行人衡阳市石鼓区弘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常胜中路希望广场一楼。被执行人何建新,男,196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石鼓区建设新村**号***户。被执行人XX,女,198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衡南县车江镇友谊村大山坪组。申请执行人衡阳市石鼓区弘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建新、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4)石民二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何建新、XX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衡阳市石鼓区弘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何建新、XX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衡阳市石鼓区弘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亦无法提供执行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年福审判员 蒋志成审判员 陈锡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龙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