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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11民初13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朱建秋与南昌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建秋,南昌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11民初1379号原告:朱建秋,男,汉族,1959年9月23日生。委托代表人:刘新斌,南昌市青山湖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南昌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法定代表人:王德强,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建秋诉被告南昌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建秋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建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朱建秋承担。审 判 员  龚爱根人民陪审员  沈文丽人民陪审员  张晓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新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