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2执170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李贵满与滦县永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贵满,滦县永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17064号申请执行人李贵满,男,1953年3月9日生,住所地秦皇岛市抚宁县。被执行人滦县永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山,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滦民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滦县永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滦县永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相当于10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滦县永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浦连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