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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1刑初7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李小虎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1刑初767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小虎,男,1992年8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滨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公诉刑诉[2016]7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小虎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建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小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21日7时许,被告人李小虎在本市东城区国瑞东路41号一层“白夜网咖”网吧内,窃取被害人谢某iphone6型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265元),后被抓获。赃物已起获发还。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小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110”接处警记录、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起赃报告、情况说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照片,北京千龙网都蓝精灵上网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上机日志,交易单据,证人郗某、王某、刘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北京市东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北京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害人谢某的陈述,视听资料及录像说明,被告人李小虎的供述及其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小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李小虎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李小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涉案赃物已起获并发还,可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本院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对被告人李小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小虎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缴纳)。二、未随案移送的人民币一千四百元、手机一部、身份证一个,由扣押机关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林梅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贾怡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