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03民初31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蒋雅瑾与黄某1、黄某2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雅瑾,黄某1,黄某2,周爱琴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2009年)》:第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1103民初3156号原告:蒋雅瑾,女,1999年11月17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法定代理人:王某1,男,1971年11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系原告舅父)委托代理人:李剑平,江西洪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亚平,江西洪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某1,男,1999年5月26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驾驶员,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法定代理人:黄某2,系被告父亲。被告:黄某2,男,1971年5月17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务工,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告:周爱琴,女,1976年12月2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务工,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原告蒋雅瑾与被告黄某1、黄某2、周爱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理人王某1及委托代理人邓亚平、被告黄某1及其法定代理人黄某2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雅瑾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各被告赔偿原告因事故致王某2死亡引起的各项损失计428,681.5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24日12时左右,被告黄某1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二轮助力车,从上饶市信州区往广丰区下溪镇方向行驶,车辆行驶至上广公路广丰区芦林街道芦林加油站对面路段,碰撞到其行驶方向道路右侧往左侧行走的行人王某2,造成王某2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上饶市广丰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调查认定,本起事故中,被告黄某1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2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处理期间,被告黄某1与原告就民事赔偿��行调解,签订了《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事故发生后,被告只支付了18万元赔偿款,对剩余部分未支付,已构成根本违约。被告黄某1及黄某2辩称:一是已支付原告赔偿款18万元且与原告已达成赔偿协议,要求按协议赔偿;二是原告诉请过高。三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本院认为,经交警部门认定,本起事故由被告黄某1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2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本院予以采信。黄某1驾驶的两轮助力车必须投保交强险,而其未投保,其应当承担该赔偿义务。黄某1系未成年人,其赔偿义务应由法定代理人黄某2、周爱琴共同履行。原、被告签订的赔偿协议约定:由被告黄某1等一次性赔偿原告因事故致王某2死亡引起的各项损失计369,000元,若实际计算的费用超出上述赔偿款,超出部分原告自愿放弃;如被告未按约定的支付方式支付完全部的赔偿款,则原告保留自愿放弃的被告应承担的超出协议双方约定的赔偿款外的部分费用的赔偿款主张权利。该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本院予以采信。因王某2死亡引起的各项经济损失本院核定如下:死亡赔偿金530,000元,丧葬费23,949.50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6,732元,处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等合理开支8000元,合计608,681.50元。由被告黄某1、黄某2、周爱琴在交强险范围内共同赔偿110,000元,余款498,681.50元由被告黄某1、黄某2、周爱琴承担70%,即349,077.05元,余款149,604.45元,由原告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蒋雅瑾经济损失共计608,681.50元,由被告黄某1、黄某2、周爱琴共同赔偿459,077.05元(被告黄某1已支付18万元,应再付279,077.05元),余款149,604.45元,由原告自负;二、驳回原告蒋雅瑾等其它诉讼请求;上述判决给付内容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3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865元,由被告黄某1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执行款项汇入广丰法院帐户(户名: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广丰支行,帐号:14×××11).审判员 韩 霞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叶丽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