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5执3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光清、肖溪清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光清,肖溪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5执347号申请执行人刘光清,男,1958年8月19日出生,住江西省永丰县。被执行人肖溪清,男,1972年4月5日出生,住江西省永丰县。刘光清申请肖溪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永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光清于2016-4-26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庆荣审判员 罗 雪审判员 刘 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