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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81民初29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刘某诉王某1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81民初2924号原告刘某,男,汉族,工人,现住扶余市。被告王某,女,汉族,个体,现住扶余市。委托代理人王文龙,吉林夫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应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魏红尘审 判 员  王轶男人民陪审员  张亚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德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