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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81民初33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仪征市真州镇乐够练歌房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仪征市真州镇乐够练歌房

案由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1民初3367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昭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委托代理人:王莉,江苏金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仪征市真州镇乐够练歌房,住所地仪征市。经营者:王义忠。委托代理人:杨韩春,男,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仪征市真州镇乐够练歌房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判员  封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蔡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