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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23执3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平与被执行人赵江善、尚月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平,赵江善,尚月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23执354号申请人刘平,住民乐县。被执行人赵江善。被执行人尚月梅。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平与被执行人赵江善、尚月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赵江善、尚月梅系夫妻,现被执行人赵江善、尚月梅下落不明。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询房管部门、车辆登记部门以及工商企业登记均无财产信息;银行亦无存款;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下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仁审判员 李吉银审判员 刘吉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尹彦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