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03执3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朝阳奥德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与辽宁健丰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朝阳奥德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辽宁健丰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03执353号申请执行人:朝阳奥德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朝阳开发区。负责人姜立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晓莹,辽宁中平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辽宁健丰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经济开发区。申请执行人朝阳奥德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健丰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朝龙民二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辽宁健丰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朝阳奥德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加工费71,596元,被告辽宁健丰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于生效后十日后给付朝阳奥德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违约金21,478.8元。案件受理费1,59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390元由被告辽宁健丰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负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有关财产逐一进行查询,经调查得知,被执行人辽宁健丰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已经停产两年多,其厂房、土地等财产正在银行抵押。申请执行人经本院通知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鉴于本案执行程序已无法进行的实际情况,申请人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书面申请,经执行员会议讨论,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可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1303执35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高中贺执行员 张鹏飞执行员 姜 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