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刑终4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王某王燕军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王燕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刑终409号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王燕军,男,1970年7月18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居民,住安阳县。2011年9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安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2015年5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汤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14年12月11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安阳县公安交通交警大队罚款1500元。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逮捕。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燕军王某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6年8月28日作出(2016)豫0522刑初34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燕军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王燕军王某非法所得1800元予以追缴,依法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王燕军王某不服,以“原判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燕军王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燕军王某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王燕军王某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燕军王某撤回上诉。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2刑初34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振安审判员 段 新审判员 王中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