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3执30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鲍海明、张国雄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海明,张国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3执3007号申请执行人鲍海明被执行人张国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3民初0381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国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国雄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国雄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张国雄(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82的存款人民币8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昊AUT())O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