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3执20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与江名忠、江名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江名忠,江名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3执2097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住所地:庄河市城关街道水仙委世纪广场7号。负责人:曲明义,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唐瑞威,男,1967年3月15日出生,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江名忠,男,1955年4月10日出生,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江名仕,男,1965年11月16日出生,户籍地庄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与被执行人江名忠、江名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江名忠、江名仕下落不明,家中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家兴审判员 孙学新审判员 周文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金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