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刑终2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某军、孙某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某玉,王某军
案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刑终202号原公诉机关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某玉,女,汉族,高中文化。2014年9月18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王某军,男,汉族,初中文化。1996年5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榆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4年12月1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被北京市南磨坊派出所抓获,临时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2014年12月5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6日被依法逮捕。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审理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军、孙某玉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2015)榆刑初字第35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孙某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2年被告人王某军介绍孙某玉等人在西安接受了“民间互助理财”传销组织并参与考察和听课,该传销组织以拉人头、交会费的方式不断发展下线,新加入者在交纳49160元后可加入该组织,并向新加入者宣传两年内就可获利800万元,承诺可自由退出该组织,退出时将交纳的49160元原数退还于加入者,该组织实际将收取的新人入门费按比例全部分配于管理人员,该组织共分为七个层级,分别是三星一、三星二、四星一、四星二、五星一、五星二、五星三。王某军、孙某玉在加入了“民间互助理财”传销组织后,积极参与传销团队的管理,经常给团队人员讲课。通过王某军、孙某玉的鼓动、利诱,在榆次范围内有众多人员加入该传销组织。王某军、孙某玉众多下线指认王某军为五星家长,并负责团队的账目管理和会员的入门费收取分配的组织领导职责。“民间互助理财”传销组织参加人数众多,层级在3层以上。王某军、孙某玉所在的团队,参加人数亦在30人以上。案发后被告人孙某玉退赔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高某芳的报案书及证言。该在2012年10月经同事孙某玉介绍前往西安加入组织,一开始该不愿意参加,孙某玉给该垫了22000元,该给她打了27000元的欠条。该在组织内了解到孙某玉的上线为杨某萍,杨某萍的上线为王某军的老婆于月皎,于月皎的上线为王某军。2013年4月孙某玉升到了五星级别,就可以按级别分配下线款了,她就又蛊惑该再次投钱,该就投入90000元打到了孙某玉的卡上,该实际交纳112160元。2、张某芳的报案书及证言。该于2012年11月份经贾某红介绍到西安认识了孙某玉和王某军,通过孙、王二人的介绍加入了组织,五天后该回榆次将49160元打入了孙某玉的工行账户内,后介绍了朋友李某娟加入组织。最后想要退出联系不到王某军方知被骗。3、张某爱的报案书及证言。该于2013年3月初经张某勇介绍到西安认识了孙某玉和王某军等人,通过王某军的介绍加入了组织,在同月3日在榆次华夏银行将49160元打入王某军的华夏银行卡内。没有介绍其他人加入也没有什么收益。4、延某靓的报案书及证言。该在2012年11月份经高某芳介绍去了西安,认识了王某军、孙某玉等人,通过王某军的介绍加入了组织,该在2012年12月4日由高某芳带领在榆次华夏银行将入门费49160元打入王某军的华夏银行卡内,后来该找到孙某玉退款4160元。该没有介绍其他人加入也没有什么收益。5、姬某东的报案书及证言。该于2012年11月份经林某勇介绍去了西安,认识了王某军、常某平和孙某玉等人,通过王某军介绍加入了组织,于2012年12月4日在榆次华夏银行将49160元打入王某军的华夏银行卡内,其中常某平垫付6000元。后该于2013年4月28日写了退出申请交给王某军,王某军让找孙某玉,孙某玉当时已成为五星一负责管钱,孙某玉开始退了5000元,余下的并没有退还。6、李某的报案书及证言。该于2013年5月27日经刘兰香介绍在西安将49160元打入西安中国农行户名是胡某梅卡的卡上,后想退钱,就不给退了。7、李某娟的报案书。该于2013年1月份经张某芳介绍到西安加入了西安民间资本运作,2013年2月3日将49160元汇入孙某玉账户内,2013年4月发现被骗申请退出,他们以各种理由推辞,多次找孙某玉协商解决无果,遂报案。8、贾某红的报案书。该于2012年6月20日经赵国清介绍到西安加入了西安民间资本运作,将49160元打给孙某玉和王某军。发现被骗申请退出,他们以各种理由推辞,多次找孙某玉协商解决无果,遂报案。9、刘某斌的报案书。该于2012年8月份由贾某红介绍到西安加入西安民间资本运作,将49160元打入孙某玉账户内,损失共6万余元。10、樊某宏的报案书。该于2012年11月份经冯某莉介绍到西安加入西安民间资本运作,将49160元以转帐的方式转给董某利。11、牛某奇的报案书及情况说明。该于2012年12月30日加入西安民间资本运作,将49160元汇入王某军华夏银行的账户内。于2013年5月发现被骗,先后找过王某军、孙某玉好多次,他们以各种理由推辞,遂报案。12、高某才的证言。该于2012年9月23日经杨某萍介绍进入组织并给杨某萍打了3万元,后介绍了朋友路某、刘锦花、都风亭、张双平四人加入组织。该并没有收到上线的退款,并且给都风亭退了2万元,给刘锦花退了1万元,没有给路某和张双平退钱。13、路某的证言。该在2012年10月经高某才介绍加入组织,同月4日向张某虹账户内汇入49160元,没有介绍过别人加入该团队,也没有收到过团队的返利。王某军和孙某玉都是五星平台上的人。14、张某香的证言。2012年12月杨某萍以帮助推销无限极产品为理由,骗该前往西安听一个自称胡行长的人讲了一些资本运作的事情,并且介绍王某军给该认识。王某军说投资49160元,两年内就能赚800万元,后该四处筹到39000元,杨某萍垫付10000元,向王某军的华夏银行卡内打入49160元,后来申请推退出,杨某萍让该找王某军,王某军让该找孙某玉,始终不给退钱。15、张某勇的证言。该经孙某玉介绍去了西安,通过孙某玉和王某军加入了组织。于2013年1月中旬在家中将入门费49160元交给了孙某玉,该还了解到杨某萍的上线是王某军,杨某萍是孙某玉的上线,孙某玉是该的上线,该回到榆次后就介绍了张某艾加入。后来孙某玉给该打了欠条承诺还钱,后该报案。16、林某勇的证言。该于2012年11月份受孙某玉的下线高某芳介绍到了西安加入组织并交纳49160元入门费用,该费用全部为常某平垫付。后发展了姬某东和刘某红两个下线。后该分到的钱常某平都直接扣了,退出时共赔了一万元钱,这些钱包括该的路费和该借常某平钱还给她的四分利息。17、李某成的证言。该于2012年10月经孙某玉介绍到了西安,回到榆次后将49160元按照孙某玉的要求打入其账户。去年的时候该想退出,孙某玉只退了两万元。在组织期间该没有介绍其他人加入。18、刘某霞的证言。该于2012年10月份经杨某花介绍到了西安,看到有张晓霞、韩某萍等人在介绍怎么挣到钱。回到榆次后将49160元现金给了董某利,后介绍了冯某莉、马双凯和任玉成加入组织,该的返利够49160元后,张某直接扣掉返利又给该做了一单,两单一共98320元。19、冯某莉的证言。该于2012年10月份经刘某霞介绍到了西安,看到有张晓霞、韩某萍等人在介绍怎么挣到钱。回到榆次后将49160元现金交给胡某梅,后介绍了“老范”、“东子”和李某会加入了组织。“老范”交的钱和麻某生一起给的胡某梅,“东子”和李某会交钱该都在场,这些钱都还没有退。20、王某民的证言。该于2013年1月22日经庞某介绍到了西安听韩某萍、张某林、杨某萍、高某英等人讲课,后回到家于2013年2月16日在清徐县建设银行给胡某梅账户汇款30000元,发展了闫某明为下线。2013年4月感觉他们是传销组织,并要求胡某梅退款,被以各种理由拖延。在组织期间,自己没有分到钱,该上线庞某也没有分到钱,并且庞某的上线是成成,成成的上线是刘某霞。21、马某弘的证言。该于2012年6月份经刘某霞介绍到西安,看到董某利、张某等人在讲课,后回到榆次买了两单,其中包括自己的一单和该丈夫的一单,但实际通过刘某霞给胡某梅交款68320元。后介绍了张某晋和其爱人刘进荣加入组织,其中张某晋是通过银行卡给胡某梅打的款,该的上线是刘某霞,刘某霞的上线是杨某花,杨某花的上线是麻某生,麻某生再往上是胡某梅,再往上是张某、董某利等人。22、李某会的证言。该于2013年初经冯某莉介绍到了西安,听韩某萍等人讲课,后回到榆次在地委门口将49160元现金交给了胡某梅加入组织,期间没有介绍其他人进入。胡某梅是最高级别五星三,杨某花是麻某生的下线,胡某梅负责财务工作。23、徐某萍的证言。该于2013年初经刘某霞介绍到西安听课,回到榆次将49160元现金交给胡某梅,后又以该儿子郭杰林的名义在西安再次交给胡某梅现金49160元,之后麻某生给该退了5000元现金,胡某梅给该退了7000多元,刘某霞给该退了500元,其他钱都没退,他们三人分别给我打了欠条承诺退钱。并且在组织期间,该没有介绍其他人加入也没有分到钱。24、闫某明的证言。该于2013年2月经王某民介绍到西安听韩某萍、张某林、杨某萍、高某英等人讲课,交了500元手续费填了“民间互助申请表”,回到家后于2013年2月28日在清徐农业银行给胡某梅账户汇款48660元。在组织期间该没有分到钱,该上级王某民也没有分到钱。25、于某娥的证言。该对象王某军于2012年左右在西安参与纯资本运作,该负责做饭,没有收过钱也没有记过账。王某军具体做什么该并不清楚。王某军现在在北京燕郊,也是在干资本运作。26、杨某萍的证言。该在2012年6月份经王某军介绍在西安加入这个资本运作商会,向韩某萍账户汇款98320元,其中包括自己的一单和替儿子刘奇购买的一单,对此刘奇并不知情。并介绍了孙某玉和张某香加入了组织。在2013年3月该又向王某军账户汇款7万元。在2013年5月份又被迫拿出7万元给孙某玉用作给其下线退款。最后孙某玉说该没有给这个团队工作,将该的五星岗位以9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高某芳。27、辨认笔录。高某芳、孙某玉、高某才分别辨认出五星级领导王某军。高某才辨认出张某虹,孙某玉辨认出韩某萍,高某芳、孙某玉辨认出杨某萍。28、王某民、李某会、马某香、郭某兰、常某宝、闫某明、刘某娥、杨某胜、刘某牛、黄某梅、李某涛、宋某香、裴某贵、王某义、霍某柱、刘某波、郝某花、郑某云、李某、张某晋、王某文、李某平的民间互助理财申请表。证明以上人员申请加入了西安民间资本运作组织。29、高某芳的存款回单。证明该在2013年6月21日向孙某玉的账户内汇款九万元。30、张某艾的个人转帐凭证。证明该在2013年3月3日向王某军账户内转帐49160元。31、杨某萍的个人转帐凭证。证明该与王某军、孙某玉资金互转的事实。32、张某香的存款回单和个人转帐凭证。证明该在2012年12月18日向自己账户内存款49160元后将该笔款项转账给王某军的账户内。33、杨某萍对于张某香的证明。杨某萍证明在2012年12月8日张某香向王某军汇款49160元,并且保证三个月不发展下线全额退款。34、李某的个人汇款委托书和进账单。该在2013年4月3日向胡某梅的账户内汇款49160元。35、路某给张某虹的存款凭条。证明路某于2012年11月4日向张某虹账户交款49160元。36、高某才的转账凭条。证明该于2012年10月3日向张某虹账户转账30000元。37、个人转帐凭证。证明延某靓于2013年3月18日给王某军转账49160元。孙某玉于2012年12月3日替张某勇垫付10000元给张某虹。38、韩某萍、杨某萍、孙某玉的个人账户明细账单。证实其资金流转情况。39、孙某玉与高某芳的协议、关于杨某萍、刘奇点位放弃的协议、孙某玉收到杨某萍退款的证明。协议证明孙某玉、高某芳二人接替杨某萍及刘奇的点位。40、刘某霞提交的资本运作宣传材料及层级图。证明该组织层级分为三星一、三星二、四星一、四星二、四星三、五星一、五星二、五星三八个等级。41、学习资料。为该传销组织学习的资料。42、被告人王某军的供述。2012年7月份,该经张国庆介绍前往西安参加培训,在西安加入了民间互助理财资本运作的传销组织。该向韩某萍卡内汇入入门费49160元后开始发展下线,陆续介绍了杨某萍、刘某宝两人,后杨、刘二人各自分别发展下线,杨某萍又发展了孙某玉。该在2012年11月份下线人数达到升为五星级家长的要求,因为该团队没有三条线,只有两条线,该又交了15万元的补点费才晋升到五星一的级别,后来杨某萍和孙某玉都升到五星级家长了。43、被告人孙某玉的供述。2012年7月份,该经杨某萍介绍前往西安了解组织运作模式,向韩某萍卡内汇入加入费49160元后开始发展下线,在2013年6月4日累计发展下线28人,够上了团队要求的五星一级别的数量。收取了张某艾的女儿30000元、丁双生49160元、丁双生儿子43500元、闫姐49160元、小孟49160元,高某芳接杨某萍点位的90000元,后来全部退还小孟和张某艾的所交款项,退还丁双生7万元左右,并且这些钱没有给过杨某萍。后该又将分配所得以及自己的钱退给贾某红、王某林等十人。44、王某军、孙某玉提供的关系图。证实该传销组织的上下线关系。45、胡某梅与员某红的房屋租赁手续、租金收条。证明胡某梅在2012年3月17日至2013年3月16日租住员某红位于旭景名园小区5-2-1204室的房屋,租期为十二个月。46、孙某玉提供的羽源欣居服务中心用户缴费回单。47、欠条。证明2014年6月11日孙某玉为张某艾出具7752元欠条,2014年7月5日王某军为张某艾出具10000元欠条,2013年12月15日孙某玉为延某靓出具45000元欠条。48、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的抓获经过。2014年12月1日,朝阳分局南磨坊派出所民警在北京市朝阳区华威桥东盛华威宾馆将网上在逃人员王某军抓获。49、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区看守所出具的临时羁押证明书。证明2014年12月1日至2014年12月5日王某军临时羁押于该所。50、山西省榆次市人民法院(1996)榆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书、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法刑执字第858号刑事裁定书、山西省晋中监狱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王某军于1996年5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51、陈某茂的证言。该经李宝海介绍于2012年12月1日在西安加入了该组织,在榆次将49160元打入张某虹的银行账户内,后孙某玉替杨某萍给该退款10000元。52、贾某红的收条及谅解书。证明孙某玉在2013年12月给该退款18504元,并获得了该的谅解。53、李某成的存款回单、收条及谅解书。证明该在2012年9月29日给张某虹的账户汇款49160元,后来孙某玉给该退款20000元,但退款时间记不清了,并且获得了该的谅解。54、王某林的证明。证明孙某玉于2013年4月7日垫压两万元,后因为种种原因没有购买成功,所退金额22596元,2013年5月19日由孙某玉收受。杨某萍写给张某勇名下的退款,写的是孙某玉收到张某勇退商务的申购款,其实是孙某玉的垫交款。55、刘某兵的收条和谅解书。证明孙某玉于2015年3月向该还款11248元,并且获得该的谅解。56、延某靓的申请书。该于2013年3月初经高某芳介绍加入组织,于3月18日申购并加入,后因家庭、经济的种种原因,向高某芳申请退出。57、延某靓的谅解书。证明孙某玉于2013年9月25日退还给该3990元,又多给170元,获得了该的谅解。58、姬某东的收据。证明该于2013年9月1日收到孙某玉的现金5000元整。59、牛某奇的存款回单、收据及谅解书。证明该于2013年1月13日向王某军账户内汇款49160元,后于2014年5月12日收到孙某玉的汇款11742元,并且谅解了孙某玉。60、张某芳的收据及谅解书。证明该于2013年8月受到孙某玉的退款9000元,并谅解了孙某玉。61、林某勇的申请。该于2013年5月3日因特殊原因申请退出组织,余款22408元由常建萍代领。62、孙某玉的声明。该声明称因杨某萍不退出组织,所定协议属无效。63、贾某红的申请。该于2013年11月因家庭原因申请退出组织。64、收条。高某才于2012年11月9日交纳给郝俊3个月房租4800元和押金1600元,于2013年3月12日交纳给郝俊3个月房租4400元。65、孙某玉的退款明细。证实其向部分被害人退款的事实。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实王某军、孙某玉的身份情况。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军、孙某玉以在西安组织开展民间互助理财资本运作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财,扰乱经济社会秩序,二被告人层级在3级以上,该组织参加人数亦在30人以上,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孙某玉选择自愿认罪,主动退赔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1、被告人王某军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被告人孙某玉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交纳)。原审被告人孙某玉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原审认定一致。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王某军、孙某玉以组织开展民间互助理财资本运作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财,扰乱经济社会秩序,二人层级均在3级以上,该组织参加总人数亦在30人以上,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依法惩处。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本院予以确认。对于上诉人孙某玉所提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意见,经查,孙某玉积极组织参加传销活动,直接或间接发展了众多下线,其在传销组织中的层级达到3级以上,并负责入门费的收取分配等组织管理职责,且该组织总人数达30人以上,其行为确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原判根据上诉人孙某玉在传销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同时结合其自愿认罪、主动赔偿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所作处罚并无不当,故对其上诉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笑红审 判 员 郑晓勇代理审判员 刘 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瑜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