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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681民初16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三琦药业与凯沃特环境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琦药业,凯沃特环境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681民初1609号申请人:三琦药业,住所地贵溪市工业园区,社会信用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吴世军,董事长。被申请人:凯沃特环境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桃花南xx室,社会信用代码xx。法定代表人:陈雅,经理。申请人三琦药业诉被申请人凯沃特环境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三琦药业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价值15万元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三琦药业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凯沃特环境公司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5万元或提取等额的收入;二、在冻结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凯沃特环境公司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建华代理审判员  邱梅珍人民陪审员  黄有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苏 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