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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4民督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19

案件名称

蒯朋、程盛伟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蒯朋,程盛伟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4民督2号申请人:蒯朋。被申请人:程盛伟。申请人蒯朋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后,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程盛伟现下落不明,支付令无法送达债务人,故应当驳回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四百三十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蒯朋支付令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袁建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