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执恢2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玉田中津石化有限公司与延边龙铁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玉田中津石化有限公司,延边龙铁石化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2执恢288号申请执行人玉田中津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玉田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崔津励,总经理。被执行人延边龙铁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边自治州图们市曲水南街。法定代表人关福利,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玉田中津石化有限公司与延边龙铁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一案,对被执行人延边龙铁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延边龙铁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作出的(2005)二中民二初字第1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房 强代理审判员 周锦涛代理审判员 刘春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吕守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