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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81民初16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原告龙岩天地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许孙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岩天地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许孙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81民初1644号原告:龙岩天地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8107xxxxxxxx。法定代表人:夏善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建河,漳平市天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孙艺,男,住漳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岩天地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许孙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龙岩天地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以与被告许孙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龙岩天地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许孙艺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龙岩天地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龙岩天地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丽  平人民陪审员 王  开  雄人民陪审员 陈  永  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巧芬(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