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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民初57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臧传前与张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传前,张芳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2民初5754号原告:臧传前,农民。委托代理人:姜茂鹏、钱线,东海县温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芳芳,农民。原告臧传前与被告张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臧传前的委托代理人姜茂鹏,张芳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臧传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0000元及逾期利息。事实和理由:2013年1月30日,被告的丈夫张大权因工程资金需要借原告现金10000元,并书写借条一张。张大权于2016年1月5日中午在连云港鹏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工地上不慎被压路机压死。后经多次催要被告不给。被告张芳芳辩称,原告起诉有这个钱,但是已经还清了。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张芳芳的丈夫张大权于2013年1月30日向原告臧传前借款10000元。张大权出具给臧传前的借条中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张大权于2016年1月5日在连云港鹏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工地死亡。被告张芳芳在庭审中提供了2015年2月8日张大权生前的日记,旨在证明该日记记录张大权还二姑10000元(张芳芳称,二姑就是张大权的二姑,也就是臧传前的老婆)。原告方当庭否认张大权还给臧传前家属10000元借款。本院认为,原告臧传前与张大权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借款人张大权应当承担偿还涉案借款的民事责任,但张大权已经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及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规定,被告张芳芳作为张大权的妻子应当对涉案借款承担偿还责任。原告方否认张大权已偿还了涉案借款10000元,被告张芳芳提供的日记只是张大权个人的记录,该记录并没有臧传前的签名认可,张芳芳也没有提供能够印证张大权记录偿还涉案借款10000元的证据,因此,对张芳芳辩称的涉案借款10000元已经偿还的意见,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涉案借条中并未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因此,对原告方要求支付涉案借款逾期利息的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芳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臧传前借款10000元。二、驳回原告臧传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张芳芳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芳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袁新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