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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3执7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林深、艾森(福州)健身运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深,艾森(福州)健身运动有限公司,张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3执7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深,男,197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台江区,委托代理人:方红平,福建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艾森(福州)健身运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西洪路181号西洪小区1号2号楼一、二层内,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7403655-2。法定代表人:张浩被执行人:张浩,男,198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本院在执行林深与艾森(福州)健身运动有限公司、张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职权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小榕审 判 员  叶大松代理审判员  林良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