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1民初16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张庆站、王宪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站,王宪敬,刘双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1民初1668号申请人:张庆站,男,汉族,1978年2月17日出生,现住枣强县。被申请人:王宪敬,男,汉族,1973年7月28日出生,现住枣强县。被申请人:刘双粉,女,汉族,1970年7月29日出生,现住枣强县。申请人张庆站与被申请人王宪敬、刘双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庆站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宪敬、刘双粉在银行账户存款冻结至人民币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张金良自愿以衡水银行存单(账号15×××33)163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使生效判决能够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王宪敬、刘双粉的银行账户存款至人民币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将申请人提供担保用的张金良名下的衡水银行存单(账号15×××33)163000元,予以冻结。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宝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广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