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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85刑初1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金国栋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国栋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085刑初140号公诉机关穆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国栋,男,1979年10月17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穆棱市,满族,中专文化,住所地穆棱市。2016年8月17日,因本案被穆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穆棱市人民检察院以穆检刑诉[2016]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国栋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穆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金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国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26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金国栋酒后驾驶现代牌小型轿车行驶至穆棱市下城子镇府南路福瑞宾馆门前,与被害人严某某驾驶的北斗星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北斗星小型轿车乘车人齐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理化检验鉴定,金国栋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29.3mg/100ml。经穆棱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金国栋负事故主要责任。2016年8月17日,被告人金国栋被电话传唤到穆棱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穆棱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穆公交认字[2016]第0406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穆棱市公安局下城子镇派出所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被害人严某某、齐某某的陈述;穆棱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肇事车辆黑CM86**现代牌小型轿车照片,采集金国栋血样照片;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支队(牡)公(刑技)鉴(毒化)字[2016]381号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国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金国栋犯危险驾驶罪的指控意见成立。被告人金国栋犯罪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金国栋能够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国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4日起至2017年1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郝桂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芦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