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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82执15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马新爱与赵树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新爱,赵树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82执1503号申请人马新爱,女,1957年9月12日生,汉族,住辉县。被执行人赵树方,女,1984年2月16日生,汉族,住辉县。马新爱申请执行赵树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马新爱依据生效的(2016)豫0782民初17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赵树方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赔偿款6151.18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52元、执行费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履行案款6101.2元,已给付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782民初17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裴 峰代理审判员  张明方代理审判员  朱新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