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02执15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陈琳娣与李书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琳娣,李书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2执15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琳娣,女,194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李书珍,女,194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申请执行人陈琳娣与被执行人李书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皖0202民初28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书珍所有的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赵仕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 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