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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2执15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陈琳娣与李书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琳娣,李书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2执15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琳娣,女,194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李书珍,女,194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申请执行人陈琳娣与被执行人李书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皖0202民初28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书珍所有的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赵仕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 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