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181刑初4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王令学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令学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81刑初479号公诉机关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令学,男,1964年8月23日出生于山东省章丘市,汉族,初中文化,住山东省章丘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0月26日被章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以章丘检公刑诉[2016]4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令学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卫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令学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15日14时15分许,被告人王令学醉酒后驾驶鲁A881**轻型货车沿铁道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党校街路口西100米处时,与顺行的李继栋驾驶的电动车发生事故,造成李继栋受伤,电动自行车损坏。经检测,王令学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92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的标准。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王令学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抓捕,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5年10月26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王令学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王令学积极赔偿被害人李继栋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令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报案记录、归案记录、受案登记表、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违法信息查询、被告人王令学的户籍证明及无犯罪记录证明、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检验鉴定报告及所附采血照片、章丘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人陈厚峰的证言、被害人李继栋的陈述、被告人王令学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令学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王令学主动报警并现场等待抓捕,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对其予以从其处罚。被告人王令学积极赔偿被害人李继栋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令学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判员 曹 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晓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