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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5民初33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邵东雪与阜南县许堂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东雪,阜南县许堂乡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3336号原告:邵东雪,男,195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阜南县许堂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许堂乡街西。法定代表人:耿传军,该乡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准,安徽洪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邵东雪与被告阜南县许堂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邵东雪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东雪撤诉。案件受理费7782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计3891元,本院免收1891元,由原告邵东雪负担2000元。审��长侯涛人民陪审员  李西凤人民陪审员  答侠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夏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