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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81民初54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韦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民初5462号原告:韦某,男,198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被告:马某,男,199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原告韦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原告韦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韦某承担。审判员  梁晓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