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81民初54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韦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民初5462号原告:韦某,男,198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被告:马某,男,199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原告韦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原告韦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韦某承担。审判员 梁晓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