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1284民初16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北京大伟嘉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与庞锦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大伟嘉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庞锦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84民初1681号原告:北京大伟嘉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新区城中建设路赛车场后侧广东兴腾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B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068454156Y。负责人:韩仲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玲,该公司法务。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美玲,该公司职员。被告:庞锦海,男,汉族,1987年5月24日出生,住广西合浦县。原告北京大伟嘉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与被告庞锦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自行解决,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大伟嘉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3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大伟嘉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何海波审 判 员  李月明人民陪审员  梁始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玉华第1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