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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莱州执字第0103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山东远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曲鹏军买卖装载机合同纠纷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远工机械有限公司,曲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莱州执字第01032-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远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法定代表人曲圣杰,总经理。被执行人曲鹏军,男,198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远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曲鹏军买卖装载机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曲鹏军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曲鹏军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775.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龚福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