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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1执恢003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赵国友申请于永春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国友,于永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81执恢00395号申请执行人:赵国友,男,196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执行人:于永春,男,197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国友与被执行人于永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确不能有效举证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何胜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琳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