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04执13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蔡殖强与林志山、林玉梅、林开如、陈志敏、林益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殖强,林志山,林玉梅,林开如,陈志敏,林益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4执13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蔡殖强,男,196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林志山,男,195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林玉梅,女,195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林开如,男,198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陈志敏,女,198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林益娟,女,1960年7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殖强与被执行人林志山、林玉梅、林开如、陈志敏、林益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林志山、林玉梅、林开如、陈志敏、林益娟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蔡殖强人民币115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林志山、林玉梅、林开如、陈志敏、林益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林志山、林玉梅、林开如、陈志敏、林益娟银行存款人民币1323433.33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翁智伟执行员 刘国宾执行员 翁金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仙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