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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4执13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蔡殖强与林志山、林玉梅、林开如、陈志敏、林益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殖强,林志山,林玉梅,林开如,陈志敏,林益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4执13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蔡殖强,男,196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林志山,男,195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林玉梅,女,195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林开如,男,198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陈志敏,女,198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林益娟,女,1960年7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殖强与被执行人林志山、林玉梅、林开如、陈志敏、林益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林志山、林玉梅、林开如、陈志敏、林益娟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蔡殖强人民币115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林志山、林玉梅、林开如、陈志敏、林益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林志山、林玉梅、林开如、陈志敏、林益娟银行存款人民币1323433.33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翁智伟执行员  刘国宾执行员  翁金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仙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