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6民初64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张成刚与叶春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成刚,叶春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6408号原告:张成刚,男,汉族,1975年2月9日出生,住江津区。被告:叶春芽,女,汉族,1985年10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成刚与被告叶春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成刚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当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成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00.00元,减半收取5650.00元,由原告张成刚负担。审 判 长 叶 鸣人民陪审员 康晓琴人民陪审员 李 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宗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