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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民初64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张成刚与叶春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成刚,叶春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6408号原告:张成刚,男,汉族,1975年2月9日出生,住江津区。被告:叶春芽,女,汉族,1985年10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成刚与被告叶春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成刚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当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成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00.00元,减半收取5650.00元,由原告张成刚负担。审 判 长  叶 鸣人民陪审员  康晓琴人民陪审员  李 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宗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