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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1执8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陶伟、汤桂凤与龙岩市恒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伟,汤桂凤,龙岩市恒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1执845号申请执行人:陶伟,男,1973年6月2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申请执行人:汤桂凤,女,1975年4月1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龙岩市恒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法定代表人:黄木生,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5)汀执字第220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陶伟、汤桂凤与被执行人龙岩市恒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除他案已查封被执行人的房产待处置变现外,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19907元及利息,现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已将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821执84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刘富荣审 判 员  李国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吴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