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02民初36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宣城超时代建材有限公司与合肥建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城超时代建材有限公司,合肥建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3604号原告:宣城超时代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骆岳松,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合肥建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陈永鸿。原告宣城超时代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建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宣城超时代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466元,减半收取3233元,由原告宣城超时代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许矛矛人民陪审员 张云南人民陪审员 钟祥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