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91民初26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曹开志与蔡少艮、曾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开志,蔡少艮,曾爱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891民初2692号原告:曹开志,男,汉族,1965年7月25日生,住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邱玉洪,淮安市淮安区席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蔡少艮,男,汉族,1960年1月9日生,住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曾爱华,女,汉族,1962年3月12日生,住址同上。原告曹开志与被告蔡少艮、曾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开志及其委托代理人邱玉洪、被告蔡少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爱华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开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5万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原告,被告因经济困难向原告借款,于2013年8月向原告借款6万元,约定2013年11月20日还款,同时被告将其居住的南方花园J11号楼103房屋予以抵押。2014年1月1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9万元。2014年6月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经原告多次催要仍未还款。被告蔡少艮辩称,不应当偿还15万元,只应当偿还9万元,因为6万元我已经偿还,房产抵押的是6万元的,6万元我已经偿还了。被告曾爱华未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蔡少艮、曾爱华系夫妻关系。2014年1月19日,被告蔡少艮向原告曹开志借款8万元。2014年6月30日,被告蔡少艮向原告曹开志借款1万元。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曹开志撤回要求被告蔡少艮、曾爱华偿还2013年8月20日6万元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受到法律保护。原告曹开志主张被告蔡少艮于2014年1月19日向其借款8万元及2014年6月30日向其借款1万元,被告蔡少艮予以认可,被告蔡少艮经原告曹开志催要后未能及时还款,应当承担还款责任。被告蔡少艮、曾爱华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被告蔡少艮、曾爱华应当共同承担归还欠款的责任。被告曾爱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审理中,原告曹开志撤回部分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蔡少艮、曾爱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曹开志借款9万元及利息(从2016年7月2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曹开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蔡少艮、曾爱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四份,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江苏省淮安市农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单位:淮安市财政局综合处)。代理审判员 谢国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姜晔附:相应法律条款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