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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6民初16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潘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6民初1656号原告潘某,男,26岁,1990年10月5日,地址:故城县,被告赵某,女,27岁,1988年12月22日,地址:故城县,(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本院在审潘某赵某娜离婚纠纷一案中,原潘某飞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或不准撤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第一、准许撤诉的,写:“准许原潘某飞撤回起诉。……(不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第二、不准撤诉的,写:“不准原潘某飞撤回起诉,本案继续审理。”审判长     审判员  卢红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俊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