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91执15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王敏、林文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敏,林文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91执1515号申请执行人:王敏,女,汉族,1962年12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林文勇,男,汉族,1963年2月8日出生。本院作出的(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2398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林文勇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林文勇的银行存款60800元(其中本金60000元,执行费8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峻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