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刑初63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文永忠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刑初6398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告人信息被告人文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XXX19XX01XX81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9日被羁押,同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辩护人陈春华、邓裕珊,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刑诉〔2016〕65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XX犯危险驾驶罪。辩护意见被告人文X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辩护人提出从轻意见。查明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本院意见被告人文XX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认罪从轻情节。判 决被告人文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2016年10月9日起至2016年12月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陈 庆 涵 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康国耀(兼)书 记 员 张 思 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