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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4执27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周学桂与杨海红、尹结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学桂,尹结实,杨海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24执2794号申请执行人周学桂,男,197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尹结实,男,1975年6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杨海红,女,1976年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执行的周学桂诉杨海红、尹结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2016)湘0124民初52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杨海红、尹结实应偿付申请执行人周学桂案款2400000元,申请执行费26400元,尚未执行。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杨海红在怀化中房房地产开发公司辰昱财富项目部有债权,本院已依法向该公司送达扣留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但该债权暂无法实现。本院对被执行人杨海红、尹结实名下的房产进行查封,暂不宜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杨海红、尹结实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周学桂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杨海红、尹结实的其他财产线索。故本院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124执279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被执行人杨海红、尹结实尚未履行的义务,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周学桂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孟征斌代理审判员  喻荣杰代理审判员  龚洪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 尚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