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24民初39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孔某某诉被告孙某某、林某某、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某,孙某某,林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4民初3986号原告:孔某某,男,1969年9月20日生,汉族。被告:孙某某,男,1978年8月19日生,汉族。被告:林某某,女,1980年9月12日生,汉族。被告:孙某某,男,1963年7月3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某诉被告孙某某、林某某、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孔某某撤回对被告孙某某、林某某、孙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