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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23民初25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牟玉琼与袁贵军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玉琼,袁贵军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3民初2544号原告:牟玉琼,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泽霞,四川法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贵军(曾用名:袁贵均),男,汉族。本院受理的原告牟玉琼诉被告袁贵军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处,被告袁贵军外出,未在家居住,无法向被告依法送达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明确的被告是公民个人的,不仅写明公民个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还应写明住址、联系方式等。原告牟玉琼虽提供了被告袁贵军的联系方式,但不具体明确,致本院无法与被告袁贵军取得联系,也无法向被告依法送达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牟玉琼的起诉。原告牟玉琼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5000元,全额退还给原告牟玉琼。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沈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付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