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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05民初65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刘广东与郭小平、郝丽丽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东,郭小平,郝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05民初6570号原告:刘广东,公司经理,现住北京市西域区。被告:郭小平,无固定职业,现住呼和浩特市。被告:郝丽丽,无固定职业,现住呼和浩特市。原告刘广东诉被告郭小平、郝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李敬梅代理审判员  赵 丹人民陪审员  常 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红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