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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13执3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李华明申请执行七冶土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义春、刘建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华明,七冶土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七冶土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格名门高档住宅工程项目部,李义春,刘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113执370号申请执行人李华明,男,1962年9月28日生,汉族,住贵阳市云岩区。被执行人七冶土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阳市白云区长山路55号。法定代表人刘红浪,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七冶土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格名门高档住宅工程项目部,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宝山北路贵州日报旁。负责人王炳文,该项目部经理。被执行人李义春,男,1976年6月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百和镇。被执行人刘建新,男,1969年5月16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刘集镇。本院执行的李华明申请执行七冶土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义春、刘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组织双方协商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执行和解协议尚在履行之中。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黔0113执37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 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耀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