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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291执2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马宝田申请包头市保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宝田,包头市保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91执287号申请执行人马宝田,男,1960年5月18日出生,回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钢铁大街二十七号街坊1235栋25号。被执行人包头市保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阿尔丁大街2#世纪佳苑东侧底店22-23号。法定代表人刘丽,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马宝田与包头市保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291执28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美丽代理审判员  陈树乾代理审判员  史 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董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