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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2执15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陕西圣凯龙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圣凯龙商贸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2执1596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圣凯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石家街甲字6号东排118号。法定代表人:陈仕贤,总经理。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一路55号,组织机构代码:19043049-X。法定代表人:梁毅。申请执行人陕西圣凯龙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02民初000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确定的时间内履行还款义务,陕西圣凯龙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141064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2592元(计算至2016年10月25日)。执行费2016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145672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朱 评代理审判员  杨冰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