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6民初23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张丁魁与濮阳市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丁魁,濮阳市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6民初2307号原告张丁魁,男,汉族,1977年8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范县新区。被告濮阳市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胜利西路40号。法定代表人:贺世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丁魁与被告濮阳市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丁魁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濮阳市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未侵犯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丁魁撤回对濮阳市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35元,由原告张丁魁负担。审判员 郝海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付文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