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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3民初52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天津市顶佳工业泵制造有限公司与固耐重工(苏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顶佳工业泵制造有限公司,固耐重工(苏州)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3民初5218号原告:天津市顶佳工业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延吉道。法定代表人:许大庆,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屈秀芬,女,1971年2月2日,汉族,天津市红桥区。被告:固耐重工(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经济开发区兴业南路1号。法定代表人:冯学仙,职务董事长。原告天津市顶佳工业泵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固耐重工(苏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天津市顶佳工业泵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顶佳工业泵制造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8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立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涂睿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