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3民初52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天津市顶佳工业泵制造有限公司与固耐重工(苏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顶佳工业泵制造有限公司,固耐重工(苏州)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3民初5218号原告:天津市顶佳工业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延吉道。法定代表人:许大庆,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屈秀芬,女,1971年2月2日,汉族,天津市红桥区。被告:固耐重工(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经济开发区兴业南路1号。法定代表人:冯学仙,职务董事长。原告天津市顶佳工业泵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固耐重工(苏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天津市顶佳工业泵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顶佳工业泵制造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8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立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涂睿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