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4民初61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李雪峰与马祥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雪峰,马祥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4民初6119号原告:李雪峰,男,汉族,1981年8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代理人:胡智勇,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祥文,男,汉族,1975年6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雪峰诉被告马祥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该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志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月云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