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更72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罪犯戴大维假释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戴大维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7255号罪犯戴大维,男,汉族,初中文化,1972年6月30日出生,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服刑。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6日作出(2013)浦刑初字第4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戴大维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至2018年3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金陵监狱于2016年9月19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金陵监狱以罪犯戴大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戴大维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民事判决已全部执行完毕。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法院结案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戴大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符合假释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定如下:对罪犯戴大维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6年10月28日起至2018年3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舒晓艺审判员 郭正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