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4执2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陈尾俤与林典春、孙秀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尾俤,林典春,孙秀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4执2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尾俤,男,197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平潭县。被执行人林典春,男,196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被执行人孙秀玲,女,197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本院在执行陈尾俤与林典春、孙秀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查询了林典春、孙秀玲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依法冻结了林典春、孙秀玲的银行存款,暂未发现其房产及车辆。由于本案暂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故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凯代理审判员 任建军代理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卢伶俐 百度搜索“”